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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电器能效标准与节能产品认证


我国是个能源消费大国,能源消费总量占世界消费总量的13.6%,但能源产出效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同时我国又是一个能源短缺的国家,能源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可消耗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当前,我国在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中面临巨大的能源挑战,煤炭、石油、电力、水等多种资源短缺,已成为在较长时间内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电力资源为例,2004年我国发电装机容量已经跃上4亿千瓦的台阶,全国发电量超过2万亿千瓦时,发电装机和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二位,然而,人均电力资源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用电量和装机容量都只是美国的1/10。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未来电力需求将不断增加,电力的供需矛盾状况仍将难以改变。有鉴于此,我国早在1997年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指出节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逐步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在我国,社会总用电量的13%为照明用电,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照明器具效率低、耗电多,因此提高照明电器的效能,推广先进的照明节电产品对节约能源、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就照明电器能效标准与节能产品认证作一些探讨。

1 照明电器相关的能效标准
能效标准是对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水平进行规范,实现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国家能源政策实施的主要技术依据。照明电器产品能效标准制定是中国绿色照明工程促进项目的分项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合理用电分委员会归口,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召集照明电器产品标准方面的专家和部分企业对标准进行讨论,并邀请负责相关产品国家标准制定的有关部门对标准进行审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颁布实施。照明电器产品能效标准的制订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照明行业中的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成为实施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能效标识制度和中国绿色照明工程促进项目的重要技术支持文件,将在淘汰高耗能产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照明产品提高能效、加强政府节能管理的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规范我国照明电器产品市场、正确引导照明技术发展方向具有实质性作用。目前我国已制订和发布的电光源产品和附件(镇流器)的能效国家标准(其中六项已发布、二项在报批中、一项在计划制订中)和相关产品标准见表1,在执行产品能效标准时参照表1中对应的相关产品标准共同执行。

                                       
 产品名称 能效标准 相关产品标准
1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GB 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
2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GB 19043-200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0682-2002《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3 单端荧光灯 GB 19415-2003《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7262-2002《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4 高压钠灯 GB 19573-2004《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259-2004《高压钠灯》
5 单端金属卤化物灯 GB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报批稿) GB 18661-2002《单端金属卤化物灯(175W-1500W钪钠系列)》
6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 GB 17896-1999《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4044-199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性能要求》、GB/T 15144-1994《管形荧光灯用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GB 2313-199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7 高压钠灯镇流器 GB 19574-2004《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5042-1994《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性能要求》、GB 2313-1993《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CSC/T07.1-2005高压钠灯交流电子镇流器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CSC/T07.2-2005《高压钠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
8 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 GB *****-****《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报批稿) QB/T 2511-2001 《单端金属卤化物灯用LC顶峰超前式镇流器性能要求》
9 普通照明灯泡 计划制订中 GB/T 10681-2004《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性能要求》

2 能效标准和节能认证的基本术语和定义
2.1  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能效标准规定了产品的能效等级划分。通过能效等级划分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总体能效信息,并且可作为国家实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的技术依据。照明电器产品能效标准规定了照明产品的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也是能效标准中的固定叫法。
产品的能效限定值是指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国家允许产品的最低能效值,是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市场准入、淘汰高耗能产品的能效限定指标,低于该值的产品是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双端荧光灯首次制定了2005年目标能效限定值,填补了我国能效“超前标准”的空白,对今后我国制定能效“超前标准”和借鉴国外能效标准的实施模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产品的节能评价值是评价产品节能水平的最低能效值,是非强制性/推荐性技术要求,是我国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和国家推荐节能产品的技术依据,是实施产品节能认证应达到的能效水平指标,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能效指标评价要求,但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达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策略选择一些规格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2.2 节能产品与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节能产品认证: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是我国《节能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的节能管理制度,以引导和激励企业提高产品的能源利用率。

3  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机构
中标认证中心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Standard Certification Center,英文简称CSC。CSC是在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98年10月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和领导、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是全面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的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也是目前惟一一家政府采购指定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2002年7月按国家对认证机构实施的新的管理办法,首批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重新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正式更名为:中标认证中心。CSC建立并实施CSC认证制度,该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CNAB的合格评定准则和认证制度通用原则。
在制定完成能效标准和节能产品实施规则的基础上,照明电器产品节能认证的工作也陆续展开。在中国“绿色照明工程项目”的大力推动下,CSC于2002年12月宣布正式启动我国照明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目前CSC在全国设有七家办事处,可受理产品节能认证工作,其中CSC杭州办事处可受理华东六省地区的节能产品认证。目前已经开展认证的照明产品有: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高压钠灯泡、单端金属卤化物灯、管形荧光灯用镇流器和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今后还将陆续开展单端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普通照明灯泡、发光二极管(LED)等其他照明产品的节能认证项目。开展照明产品节能认证工作,对于提高我国照明产品质量和产品能效水平,消除高效照明产品市场推广障碍,促进照明产业技术进步,规范照明产品市场,推动全社会节约用电,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照明产品节能认证也将为组织实施国家政府采购工程、奥运场馆建设、城市亮化工程、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等活动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

4 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4月CSC发布新的《照明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目前已形成的照明产品节能认证的实施规则包括:
1、 CSC/G1301-200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 CSC/G1302-2004《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CSC/G1303-2004《单端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4、CSC/G1304-2004《高压钠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5、CSC/G1305-2004《单端金属卤化物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6、CSC/G1321-2004《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7、CSC/G1322-2004《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8、CSC/T07.1-2005 《高压钠灯交流电子镇流器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9、CSC/ T07.2-2005《高压钠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
企业可通过CSC各地办事处或在中标网www.cecp.org.cn上向CSC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按照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填写《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CSC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节能产品认证实施采用“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4.1 产品检验
申请方在收到CSC的送样通知单后,按照规定送样原则和数量要求将申请认证产品的样品送至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CSC指定的照明电器产品权威检验机构主要有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佛山市质计检测中心及其所属的广东省技术监督电光源产品质检站等。检验机构受CSC委托,对申请节能认证产品依据能效标准规定检验项目(见表2)和要求进行测试,并对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判定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周期一般为120天,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表2
号 照明产品名称 检验项目 每个检验型号的送样数量
1 自镇流荧光灯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 1、灯功率;2、初始光效;3、色度坐标容差SDCM;4、2000h光通维持率 1、 自镇流荧光灯12只;2、双端荧光灯10支;3、单端荧光灯10只。
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1、灯功率;2、初始光效;3、2000h光通维持率(其中1500W金卤灯考核500h光通维持率)。 3只
3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高压钠灯镇流器 1、能效因数BEF;2、绕组耐热性、输出功率和电流(电感镇流器);3、耐久性、异常状态(电子镇流器) 3只(电感镇流器每个系列确定一个型号进行绕组耐热性试验,增加7只。电子镇流器每个系列确定一个型号进行耐久性试验,增加3只。)

4.2初始工厂检查
节能产品认证工厂检查的依据文件为CCEC认证技术要求——CCEC/T03-2004《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04年1月1日发布、1月5日实施),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效/能耗指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改进和验证——检验——试验为两条基本审核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能耗指标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以及企业的试验室条件和检测能力进行现场确认。工厂检查由有CSC认可资质的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4.3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
在产品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认证中心按规定程序对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评价合格后向申请方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获证6个月后可以实施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出12个月,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和产品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4.4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认证申请,申请产品符合产品能效标准和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并经CSC审查确认后取得由CSC颁发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China Certificate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证书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内经年度确认,允许认证产品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在与CSC签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后可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即“节”字标志,见图1),可在获证产品的外观、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标志,也可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认证证书,但不得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标志。

5、照明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意义
开展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是中国“绿色照明工程促进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我国的照明产品市场、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和激励企业生产高效低耗的节能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息、促进高效照明产品的应用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节能产品认证大大促进了企业生产优质高效照明产品的积极性,认证工作开展二年多时间里,先后有北京松下、通用电气、飞利浦照明、浙江阳光和佑昌杭州照明等三十四家企业的400余种照明产品型号获得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经CSC认证的产品,具有质量优势和节能优势,在同行业同类型产品中立为榜样和发展方向,为倡导资源节约、绿色消费、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树立了典范。同时参与节能认证为企业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供了良好机遇。“节”字标志是企业参加中国绿色照明工程项目实施的大宗采购、政府采购、需求侧管理(DSM)和质量承诺等活动的重要依据。2003年和2004年中国绿照项目组织实施的“大宗采购”和DSM项目共选用120万只通过节能认证的高效照明产品(包括自镇流荧光灯、双端荧光灯与镇流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发布的六项照明电器产品国家能效标准推动了我国节能产品认证、能效标识和绿色照明工程等节能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已有越来越多的照明企业挤在了节能认证这条必经之路上。“谁能抓住节能,谁就占领了行业洗牌的制高点”,2005年以及今后的几年,节能产品将成为照明电器消费的热点,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市场空间,重视节能产品的企业必将与消费者一起形成双赢的格局。

6 相关的政策法规
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30号文件。文件决定,在2004年至2006年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要求地方各级财政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绿色照明电器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发改委同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绿色照明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国务院30号文件的出台,加快了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步伐,是推动我国电器行业向高效节能型发展的政策基础。
建设部于2004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2006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完成节能灯具的改造任务;尽快实现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及首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2005年正式实施。实施政府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是通过“节能清单”确定的,“节能清单”是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节能产品中选取确定的。今后随着国家节能认证工作的开展,逐步扩大“节能清单”的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05年度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节能产品认证情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