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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机电产品CE认证的具体标准


一、产品设计和制造的安全与健康标准
1、基本标准
1)安全原理
——机电产品的结构形式应保证在调试、运用及维修时不伤及工作人员。
——厂商在寻找最佳方案、设计并生产产品时,应考虑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如产品生产制造后仍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制定相应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如安全措施制定后,仍存在其它的对安全的威胁,应提请用户注意,并指出可采取的必要的培训措施及可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设计、制造产品及编写使用说明时,厂商除应考虑人们的正常使用外,还应估计到人们对设备可能进行的其他使用。同时,产品的设计应保证用户只能对其进行符合规定的使用,以免危险的发生;或在产品使用说明中特别指出违反规定的使用将产生的严重后果。
——所设计制造的产品应将给操作人员带来的负荷、疲劳及心理负担减小到最低限度。
——厂商在设计和制造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到给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鞋子、手套等,及该用品带来的负荷。
——最终提供给用户的设备应同时配备有所有重要的特殊装置或部件,以便操作人员能够安全地对设备进行调试、维修及使用。
2)使用的物质和物品
制造机械设备时所使用的物质及使用机械设备时所应用的物品不应对相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构成威胁。特别是使用液体物质时,不应由于对液体的注入、使用、回收或清除而带来安全方面的问题。
3)照明
如普通室内照明装置无法达到机械设备运转时所需的安全要求,而可能引发安全危险时,机械设备本身应配备有设备运转所需的特殊照明装置。同时,厂商应注意防止配备的照明装置使人目眩、头晕。如需对机械设备内部装置进行经常性检查、调试或检修,该内部装置也应配备有相应照明装置。
4)产品的使用设计
——应保证用户的安全使用
——如产品及其组件因其重量、尺寸和形状无法用手搬动时,该设备应配有相应设施,以便起重装置可投入使用;或设计时考虑了起重的需要而使设备本身带有相应设施如螺纹孔;或设备的形状便于普通起重装置的使用。
——如产品及其组件可用手来回搬动,则其设计形状应便于搬动;或配有提携装置如把手。
——某些轻便的产品或组件因其形状或组成材料在使用时可能产生危险,应对其制定特殊的预防措施。
2、控制和指令装置
1)控制装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控制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该装置安全、可靠地运转,不发生危险的情况,能满足全套设备运转的要求,能抵御外界不良的影响,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保证不出现危机情况。
2)控制件
——控制件的标志应清晰、合理、易于辨认。其安装位置应尽可能有利于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无虑、快速和明确的操作;其设计应完整,对它的操作应产生应有的控制作用,不引发危险;其设计的防护措施也应得当,如某种特定的控制作用能引发某一危险时,防护措施的实施将保证避免危险的发生。
——控制件的设置、机体的运动方向及阻力应与控制作用相协调。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的防护用具如鞋子、手套等所带来的负荷应得到充分的考虑。
——机械设备应配有安全显示装置如刻度盘、信号显示器等。操作人员必须能够从其操作位置上便可以看到该显示装置,并确认无人逗留在危险区内。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控制装置应带有声音或光的警告信号器,能在机器开动前预先发出警告,相关人员能及时迅速地阻止机器的启动。
3)启动装置
机器的启动只能通过有目的地操作指令装置才能得以实现。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机器停止运转后如需再次启动,或机器的运行状态如速度、压力等需做根本改变,都必须通过操作指令装置来实现。
如果机械设备拥有多个启动指令装置,并能伤及操作人员,则应配备相应设施,如只允许一个指令装置发生作用的选择开关,以防危险的发生。
4)关闭装置
每台机器应安装有停止运转的指令装置。每个工作台也应配备有相应的指令装置,在情况危急时,能保证所有的运转部件或某些运转部件停止运转,以确保整台机器的安全。
一旦机器或其运转部件处于停止状态,驱动装置的电力供应也应中断。
5)紧急关闭装置
一台机器应配有一个或多个紧急关闭装置,以避免危机情况的发生。但下列情况除外:
——紧急关闭装置无法缩短正常关闭所需的时间;
——危机发生时,来不及采取必要的措施;
——使用的是手持或手动机械。
紧急关闭装置应保证:
——其操作件清晰可辨,位于视线容易触及的地方,并易于操作。
——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停止某一带有危险性的运动过程。
如工作人员在紧急关闭装置发出停止运转指令后无法继续操作该装置,应通过锁定该装置保证其发出指令的持续有效直至锁定的解除。应保证避免出现装置锁定后停止运转指令不起作用的现象;对装置锁定的解除也只能通过相应的操作才能得以进行;锁定解除后,机器不能继续进入运转状态,而应通过重新启动再进入运转状态。
6)运转状态选择开关
如果机器拥有多种控制程序或运转方式,并各具大不相同的安全等级,机器则必须安装有运转方式选择开关,每项开关只适用于一种控制或运转方式。
如机器正处于某一工序中,而需要启动另一运转状态,则应预先对相应的选择开关制定下列有关控制方面的规定:
——关闭自动控制装置
——只有在极其严格的安全条件下如:降低速度、降低功率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才可以启动可能带来危险的机器部件的运转。
——如机器的运转将对机器内部的传感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诱发危险时,应禁止机器的运转。
——从选择开关的操纵台上应能直接对各种运转部件进行控制。
7)电力供应故障
电力供应的中断、改变或中断后的恢复不应导致危险的发生,更应排除下列情况的出现:
——机器的突然开动;
——不执行已发出的运转停止指令;
——运转的机器部件或机器加工件的脱落或甩出;
——无法对运转部件进行自动或人工关闭的操作;
——防护装置的失灵。
8)控制电路的故障
控制电路的故障或事故,不应导致危险情况的发生,更应排除下列情况的出现:
——机器的突然开动;
——不执行已发出的停止运转指令;
——运转的机器部件或机器加工件的脱落或甩出;
——无法对运转部件进行自动或人工关闭的操作;
——防护装置的失灵。
9)软件
操作人员和监控系统间的人机对话软件应按照使用方便性的原理进行设计。
3、机械装置产生的危险的防护措施
1)稳定性
机械设备及其组件和配件的设计与制造应保证它们在规定的运营条件和一定的气候条件下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会发生突然翻倒、脱落或移动的危险。
如果出于机器构造或安装的原因无法保证机器的稳定性,则必须使用相应的紧固装置,并在使用说明中注明。
2)机器运转时断裂危险的发生
机械设备的各个部件及其彼此间的连接件应能承受机械设备运转过程中的负荷。它们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具有足够的抵抗强度,特别是应具备强大的抗疲劳、抗老化、抗腐蚀和抗磨耗特性。
厂商应在使用说明中列出事关安全的检修与养护方法及其间隔时间。同时还必须指明哪些是易磨损件及其更换标准。
如果已制定了预防措施,但仍存在断裂危险的发生如砂轮的断裂,那么相关活动部件
液体流经的刚性或弹性的高压管道应能承受所规定的内部和外部负荷,其安装应牢固,能抵御外界的任何冲击。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防断裂发生时引发危机情况如高压液体的溢出等。
如加工件与刀具间的取送过程是自动进行的,为避免刀具断裂伤及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刀具与加工件接触时,刀具必须具备正常的工作条件。
——不管刀具是处于运转状态还是处于停止状态,加工件的取送动作也应与其同步。
3)物体脱落和甩出的危险
应制定相应措施,防止危险物体如:加工件、刀具、金属屑、断裂块、垃圾等的脱落或甩出。
4)机器表层、边缘及不同形状的角造成的危险
只要不影响机器性能,工作人员能触及到的机器部件不应带有尖锐的边缘、角或粗糙的表面,以免人员受伤。
5)多功能组合机器
如果多功能组合机器需进行多种不同的工序,而每道工序间的工件需用手取下,为不伤及工作人员或阻碍人员的工作,应分别开动和关闭机器的每个运转部件。
6)刀具转数改变产生的危险
如机器经设计可在不同条件下(如:速度、电力供应大小的不同)进行各种不同的工序,则应对这些条件进行安全、可靠的选择和调节。
7)运转部件产生的危险
机器运转部件的设计、制造与安装应避免危险的发生。如危险仍然存在,则应安装有防护装置,保证危险发生区内不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应制定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运转部件被无意间锁定。如预防措施制定后仍出现锁定现象,则厂商应供给专门的防护装置、专用刀具及其使用说明,或在机器上直接注明提示,以便用户能无危险地解除锁定。
8)防护装置的选择
为预防运转部件产生的危险而采用的防护装置应根据危险的不同而不同。选择防护装置时应考虑下列内容:
——力传动运转部件:为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来自力传动运转部件如:驱动盘、传动皮带、齿轮、齿条、力传动轴等的威胁,必须使用固定的或活动的防护装置。
——工序中运转的活动部件:为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来自工序中运转的活动部件如:切割器、压力杆、滚筒、加工件等的威胁,必须使用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防护装置,或其他防护装置如带遥控装置的光栅或自动识别装置。
如工序要求操作人员的介入,而运转的活动部件未设或只部分设有安全设施,则应加装固定的防护装置,以确保工作人员无法触及工序不要求使用的活动部件;或加装可调节的防护装置,以限制对工序要求必须使用的活动部件的接触。
4、对防护装置的要求
1)普通要求
——防护装置的安置必须稳固,不可以引发别的危险;
——不能以简单的方式处理防护装置,以至于发挥不了防护作用;
——防护装置与危险发生的区域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防护装置的设置不应影响对机器运转的观察;
——防护装置的设置应尽可能保证其不需拆卸便可进行刀具的安装与拆卸,或保证能够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
2)对防护装置的特殊要求
——固定防护装置:固定防护装置必须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使用紧固件固定,并只能通过使用工具才能将其卸下。
——活动的防护装置:该装置分两种类型。A型防护装置应在其打开后尽可能地与机器连接在一起;或配有离合器,以保证工作人员无法开动或关闭运转的机器部件;B型防护装置是与机器的控制装置连为一体的,它的设计形式应保证:
——工作人员在能接触到运转的机器部件时,无法开动该部件;
——工作人员无法在机器部件运转期间触及到该部件;
——对它的调整只能通过有目的地使用工具或钥匙才能进行;
——在其本身出现错误或故障时,工作人员无法开动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器部件,或关闭运转中的机器部件;同时,因其本身带有收集设备,保证了有物体甩出时的安全性。
3)可调节的防护装置
可调节的防护装置限制了人们对运转部件的接触,它
——应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自动或人工调节;
——可无需或少量借助工具得到调节;
——应尽可能地减少物体甩出的危险
二、特种机械设备
1、食品加工机
食品加工机为加工、处理食品的机械如:烹饪、冷却、清洗、包装、储藏、运输及销售等,其设计和制造应保证食品不受病菌的传染与感染,并达到下列卫生条件:
——与食品接触的物质应保证其使用前的清洁;
——所有平面必须保证光滑、平整、不能凹凸不平,以防有机物质的滋长;
——连接件应尽量减少突出部位、嵌条数量及隐藏的角落;
——所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必须容易清洗、消毒或拆卸,内部表面直径应均等,以便能够进行彻底清洗;
——由食品产生的液体及洗涤、消毒和清洁剂应能迅速排出;
——在机器及其底座间采用密封件,以防液体、有机物质的渗入,特别是生物、昆虫进入机器内无法清洗到的地方;
——机器运转所需的物质如:润滑剂,不应与食品发生接触,因此机器的设计与制造应保证工作人员能检查该项要求是否得到重视。
对需要清洗的部件,无论是容易触及到的还是不易触及到的如:管道,食品加工机的使用说明中应注明建议使用的洗涤、消毒和清洁剂及其使用程序。
2、手持或手动机械
手持或手动机械应满足下列安全与健康标准:
——根据种类不同,为保证使用时的稳定性,手持或手动机械应具备充分的接触面,同时还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大小与位置合适的手柄;
——如果松开手柄时容易发生危险,机械本身应配备开启与关闭的指令装置,而该指令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的直接使用,而无须松开手柄。但如技术上不可行或指令装置是分体式的,则不存在上述对安装位置的要求;
——手持或手动机械的设计、制造或装备应保证手柄松开后,外人操作时,不致于发生危险。如技术上做不到这一点,应制定相应防护措施,以免危险的发生;
——手持或手动机械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该机械设备在加工物体时能得到全视觉的监控。
手持或手动机械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下列对来自机械本身的震动的说明:即操作人员的上肢感受到的超过2.5米/秒2的加速度有效值,同时注明所采用的加速度测试原理或测量方法以及测量所具备的条件等。
3、木材和同类材料加工机
木材加工机和同类材料,即与木材具有相同特性及加工方法的材料如: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等的加工机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的安全标准:
——加工机械的设计、制造与装备应保证加工件的安置牢靠、紧固。如加工件置于工作台上,以手把持,则应保证工作台的坚固,同时不影响加工件的移动;
——正常使用加工机械时,如加工件易反弹并伤及工作人员,则加工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能防止加工件的反弹,以免造成危害;
——如加工机械停止运转后,与刀具的接触仍存在危险,加工机械则必须带有自动停止装置,以保证刀具在极短的时间内处于停止状态;
——如带刀具的加工机械不是全自动化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则应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或使用圆形截面的刀具并限制其切削厚度,将危害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根据欧盟98/37和98/79号准则,出口到欧盟的机电产品如符合上述标准,并通过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后,便可获得欧盟统一的CE合格证书,加贴CE标志,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