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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16949:2009认证申请方须知


1、申请受理的基本条件

1) 申请方应是具有其自身职能和明确法律地位的组织,应有证明其具备明确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2) 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营业资质证书或等同的证明文件;
3) 申请认证的现场为ISO/TS16949:2009认证适用范围,即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制造现场。

包括以下制造或装配过程:
a) 生产材料;
b) 生产件或服务件;
c) 装配;
d) 热处理、焊接、喷漆、电镀或其他最终服务。
注:工业用,农业用,非道路交通用 (如矿业, 林业, 建筑业等)车的制造现场不适合ISO/TS16949认证申请。

4) 申请的认证范围在CASC已获认可的认证范围之内(见CASC《公司简介》。

2、认证相关要求

1)  对申请认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ISO/TS16949:2009以及适用的顾客的特殊要求。
2)  与制造现场有关的支持现场的审核必须与制造现场一同申请,如设计中心、仓储和运输等职能。支持现场不可以单独获得证书,只在现场证书上中作为支持场所体现(证书附件)。

3、升级认证: 对已经获得QS-9000和ISO9001:2008认证组织,申请升级到ISO/TS16949:2009的认证。

升级的条件:

1) 申请组织为本公司的ISO9001:2008或QS-9000:1998的认证组织,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2) 申请认证范围没有变化。

4 、证书转换认证

其他认证机构的ISO/TS16949:2009获证组织向本公司提出ISO/TS16949:2009的转换认证。

转换的条件:

1)  已获认证的注册机构应为IATF的签约机构;
2)  原认证的审核无任何未关闭的不合格;
3) 已获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5、集团认证(多制造现场)

指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多个不在同一地点的制造现场组织,申请集团认证,以获得针对各个制造现场的认证证书。

集团认证申请其所覆盖的制造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统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2)有统一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3) 实施统一的内审和管理评审以及统一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及质量改进的策划与实施
  4) 统一的人员培训和管理
  5) 产品的订单均由同一职能/部门进行评审
  6) 供方都由同一部门批准
  7)  同一个设计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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